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水挂庄社区于2014年4月4日,应秦佩华(身份证号为:62010519391219102x)的要求为其开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辖区东新村24号自建平房属于危房。特此证明”因工作需要,本单位特做出如下说明:
一、社区不是法律上确权的主体,以上证明仅仅是配合秦佩华向有关部门申请修缮危房的手续之一。
二、今后与证明内容涉及房屋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其责任概由秦佩华承担,与社区无关。特此声明!
声明人:
兰州市安宁区西路街道水挂庄社区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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