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杜志超)1月15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日前,省财政厅、环保厅、商务厅、公安厅联合印发《甘肃省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提前淘汰“黄标车”奖励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奖励。机动车共分8种类型予以奖励,奖励限额标准最高为报废重型载货车和大型载客车,每辆奖励18000元;最低为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奖励5000元。
明确提前淘汰奖励期限
甘肃省计划到2015年底,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鼓励提前报废老旧机动车;自2015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排放标准。
《办法》明确各级环保、商务、公安、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提前淘汰“黄标车”各项工作;提前淘汰奖励期限为2015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奖励。提前淘汰奖励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所有者的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黄标车”提前淘汰不奖励
《办法》同时明确,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的“黄标车”;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一年以内的“黄标车”;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黄标车”;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是甘肃省核发的“黄标车”;未交售给甘肃省境内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进行回收拆解的“黄标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等7种情况之一的,提前淘汰不享受奖励政策。
严查
“黄标车”淘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为了方便车主办理提前淘汰“黄标车”事宜。环保部门应会同商务、公安、财政部门设立提前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为车主办理奖励申请、审核、发放等工作。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使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不按规定回收和拆解提前淘汰“黄标车”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省商务厅可依据其情节轻重,公告违规企业行为、取消承担“黄标车”回收工作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奖励比例
1、载货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5年(含5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5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2、载客汽车:提前淘汰时间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4年(含4年)以上的,按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4年且提前淘汰的,按奖励限额标准60%给予奖励。
3、强制报废年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确定。对于无使用年限限制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提前淘汰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限额标准全额奖励。
奖励限额
1.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奖励18000元2.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奖励13000元3.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奖励9000元4.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奖励6000元5.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奖励18000元6.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奖励11000元7.报废小型载客车每辆奖励7000元8.报废微型载客车每辆奖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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