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重组家庭中,随着母亲的去世,继父以1万元价格将曾经生活的院落出售给继子。继子翻新院落后开始新的生活。去年,这座院落被政府征收后,继子得到补偿款27万余元。继父得知后,他将继子告上法庭,以“院落属于出租,未曾出售”为由,索要补偿款。同时成为被告的,还有负责发放补偿款的街道办事处。昨日,红古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认为继父诉讼不合情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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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征收引发纠纷
父亲去世后,母亲带着儿子马某重新组建家庭,冶某成为马某的继父。婚后,母亲与冶某生育儿子小冶。大约在1980年,母亲在自留地上修建一院住房,1988年进行二次翻修(即红古区新村319号),并取得“红集建字第8195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随着马某结婚成家,他被父母安排另行修建房屋居住生活。
1994年母亲去世,涉案的这院房子由小冶居住。1998年窑街煤电集团公司对塌陷区进行补偿,涉案的房产院落正好处于补偿区域内,小冶领取了该补偿款。
后小冶结婚,前往格尔木生活,冶某也去外地打工,涉案院落就此闲置。于是,马某搬进该院生活,还对房屋等进行修缮。
2014年,因沉陷区生态恢复治理项目,涉案院落被政府征收,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在进行相关审核后,给予马某房屋补偿款、附属设施及附着物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款等共计27万余元。
马某签字领款后没过多久,冶某与小冶找到红古区矿区街道办事处,提出涉案院落是属于冶某,街道办事处在办理房屋征用补偿款发放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房屋所有权人,而将补偿款发放给马某,工作上存在重大失误。
接下来,冶某和小冶将马某、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马某返还已取得的房屋、土地补偿款等27万余元,同时判令街道办事处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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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租是卖证据说话
该案在红古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马某拿出一张字条,证明这院房子是自己花1万元从冶某手中购买来的。
街道办事处辩称,2014年7月份进行拆迁的时候,街道办进行了入户拍照、丈量、摸底登记,接触到的只有马某一家人,始终没见过冶某或小冶,发放补偿款时,马某拿出来了一个条子,是中间人书写的,并且也签了字。条子上写了“冶某收到了马某1万元现金”。街道办通过询问邻居,证实马某在买了这院房子后,进行了翻修,并且马某有土地使用证,基于以上种种,街道办向马某发放了土地补偿款。
对于以上说法,冶某父子坚称,该院落是出租给马某使用的,从未出卖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本案的全部证据,马某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原件,有购买院落时的收条,该收条上有冶某父子二人签名,有其他证人证明,冶某称“出租”一说不符合情理。以上证据能形成证据链条,证实红古区新村319号红集建字第81954号院落是马某购买的。尽管马某在购得房屋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但并不影响冶某父子与马某之间房屋买卖行为的成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冶某父子的诉讼请求。兰州晚报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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