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杜志超)12月1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在日前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电磁辐射设施对于居民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场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
《条例》提出,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辐射设施设备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辐射工作档案和台账,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和急需品。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和个人剂量检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健康档案。《规定》还对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及其主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确了法律责任。其中,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和使用单位擅自改变电磁辐射设施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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