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12月11日,兰州中院对一起10公斤毒品案进行一审宣判,出资购买毒品的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负责运输毒品的李某、郭某被判处无期徒刑,3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3年4月初,牟某多次与“阿曼”(在逃)电话联系,预谋购买大宗毒品至兰州进行贩卖,他分多次将购买毒品的资金汇入“阿曼”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13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郭某在“阿曼”和“黄某”(在逃)的指使下,驾车从湖南道县出发,前往广州、深圳接取毒品后,驾车经湖南、陕西等地,于2013年4月8日15时许行至连霍高速榆中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所驾驶车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0袋。后经鉴定:所查获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0027.1克。当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附近将牟某抓获,从牟某暂住的房间内查获海洛因一盒,净重133.8克。
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牟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某、郭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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