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西站某大型商场内,正在等待领取超市积分券的杨女士被楼上坠落的人体砸伤,致八级伤残,杨女士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诉请医疗费,该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杨女士不服,向兰州中院提交上诉状。12月15日,记者获悉该案二审已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该商场的代理律师说:“有人自杀跳楼,商场无法预测,(砸伤你)是你命不好。”
一审宣判:侵权责任由死者承担
2013年9月16日下午,杨女士到位于西站的某大型商场购物。17时40分许,杨女士来到商场一楼的总服务台领取超市积分代金券。突然,一团黑影从天而降,一下子砸中了她。后经告知,砸中杨某的女子选择在该商场7楼天井跳楼自杀,人已经死亡。经诊断,杨某左手第1、2掌骨中段骨质骨折断裂,左手尺骨茎突下端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2013年12月5日,杨某针对所受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
随后,杨女士将该商场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为死者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商场系公众可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一名女性在商厦7楼跳楼自杀属突发性意外事件,对此情形商场难以预料也难以防范。故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原告称双方属服务合同关系商场应担责
该案在兰州中院进行二审开庭时,杨女士明确提出,要求该商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杨女士认为,作为一名消费者,在商场购物时,头顶有任何坠落物体与消费者无关,属于商场管理的范围,消费者在商场内发生意外,商场怎能没有责任?杨女士索赔医疗费以及日后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
该商场的代理律师说:“杨女士在商场购物,确实与商场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这种关系只建立在商品,如果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造成对你的伤害,商场责无旁贷,但本案中造成伤害的绝非商品,而是有人想自杀,这种想法没有人能预料,(砸中你)我只能说你命不好。自杀状况是个意外,商场无法做到防范,一审法院确定责任应由死者承担,这是非常清楚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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