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利用自己是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人的身份,李某谎称单位有在建集资房出售,并以此名义骗取多名亲戚190余万元。昨日,兰州中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
1964年出生的李某是甘肃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工人。2009年1月,他经营的茶楼亏损,想弄钱补缺,于是找到老乡陈某某,声称原甘肃省第二劳动教养管理所下属单位集资房,每平米2520元,李可以帮老乡买房。看到老乡有意向购房后,李某私自拿单位公章,伪造了一张房款收据,声称自己已交付了房款,骗取老乡陈某某30.24万元。之后,李某以帮忙低价购买单位在建集资房为由,骗得亲友鲁某等6人钱款191.68万元,以上钱款均用于偿还借款及生意周转。案发后李某逃逸。
2014年4月14日,李某在湖南省株洲市被警方抓获。兰州中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自己工作身份,虚构自己单位有集资房,对外出售转让,以限购房等手段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李某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可酌情处理。据此判决,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赃款191.68万元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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