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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一人领缓刑四人免刑罚

来源:兰州晚报 2014-12-24 11:09   https://www.yybnet.net/

漫画韩征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五名执法者玩忽职守,在他们眼皮底下,一栋21层高的违法建设拔地而起,并顺利完成900余平方米的出售工作,当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这栋21层高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时,区政府共计出资1932万余元作为市民的善后处置资金、过渡费等相关费用。现在,该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五名执法人员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涉案五人均构成玩忽职守罪,除一人被判处缓刑外,剩余四人免于刑事处罚。

A

没有任何审批手续21层违建拔地而起

华林路辖区居民向检察院举报:“有人相互勾结,建成七里河华林路一处叫“华府家园”的违法建设,该建筑在建设过程中,七里河区执法局、土地局对此不管不问,任由该栋楼快速建成。”收到举报后,办案人员立即着手调查,五名涉案人员由此牵出。

白某某,现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八中队中队长(副科级);马某某,现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中队彭家坪园区分队负责人:谷某,现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中队副中队长,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常务副大队长(正科级);朱某某,现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正科级);孔某某,原系兰州市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除孔某某于2012年4月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外,剩余四名涉案人无前科。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初,时任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一中队中队长白某某、副中队长马某某,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华林路的“华府家园”违法建设,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同样发现这一违建情况的,还有时任七里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管执法大队副局长孔某某、执法大队常务副大队长谷某、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朱某某。在明知该楼是违法建设,且高层房屋建成后强制拆除难度、损失极其巨大的情况下,以上执法人员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仅以“开挖地基,损坏道路”名义,收取崔某某5万元现金。

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五被告人仅组织执法大队、执法中队人员数次去现场口头制止施工,明知此举没有任何效果,但仍不按照《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和《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没有进一步采取暂扣违法建设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有效措施制止继续施工,也没有按照工作程序立案查处,对已建成部分组织强行拆除,更没有向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专题汇报,研究解决方案。

由于五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违法建设在准备和建设初期没能得到制止、查处,最终于2011年9月建成封顶(共违法建设21层,建筑面积8900余平方米,且华府家园部分商铺、住宅共计900余平方米已出售)。如此情形下,被告人白某某为掩盖前期未认真调查、查处违法建设的事实,于2011年7月,指使一中队队员彭某某编造违法事实和审批时间,补做了华府家园的相关调查材料,2011年7月18日,白某某将所收取的5万元钱以“违法建设乱挖马路罚款”的名义上缴单位财务。

“华府家园”建成后,因拆除、补偿等问题,相关投资、建设人员多次、多人去市政府聚集、上访。2013年12月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处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并由区政府拨付善后处置资金、强拆经费、周边住户临时过渡资金共计19322052元,现该违法建设已全部拆除。

案件在开庭审理时,以上被告人均提出以上事实不属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B

五名执法者玩忽职守无罪辩护不予采纳

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马某某、谷某、朱某某、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依职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不采取实际有效行动制止,致使违法建设建成,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对各被告人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因五被告人分别担任所属违法建设执法局所在执法大队和中队的队长、负责人,理应对所查处的违法建设有查处的职责和义务,但五被告人履行职责不力,致使无任何手续的华府家园违章盖成21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无罪”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华府家园建成后因拆除补偿等问题,花费善后资金、强拆经费、周边住户临时过渡资金19322052元,并不是五被告人行为直接导致的结果,该结果与五被告人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五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国家和人民的重大损失。据此判决:五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剩余四名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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