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红古区司法局局长姬某某截留省市各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共计419074.5元,并存入小金库。针对此事,红古区法院昨日公布一审判决,认为局长姬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姬某某出生于1962年,中共党员。2010年5月3日被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任命为兰州市红古区司法局局长。刘某某(女)于1995年12月调入红古区司法局工作,于2003年3月起任司法局会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姬某某任司法局局长期间,于2011年底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在银行以刘的名义开设账户,设立小金库。自2011年至2014年,将省市各级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补助资金、人民调解员误工补助资金、中彩金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资金等专项资金截留共计419074.5元,存入小金库,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福利、报销餐费等支出,致使国家专项资金未能被专款专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红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截留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司法局会计,违反财经制度,明知违法仍然在姬某某的授意下私设小金库,挪用专项资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同犯。被告人姬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念其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法院判决二人犯滥用职权罪,均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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