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昨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已对一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政诉讼做出一审判决。因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做出的“不予发证”答复属于超越职权行为,法院据此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西农发(2014)52号答复。
丁某甲、丁某乙、丁某丙三姊妹因土地经营权证纠纷已经诉讼、上访多年。2014年4月25日,三人又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问题,向西固区信访局提出“情况反映”,信访局将“情况反映”转交于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2014年5月23日,法制办公室做出“关于对丁某三姊妹情况反映的答复”,告知三姊妹应“向区农牧局提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
按照以上答复,2014年6月3日,三姊妹向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提出“请求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该申请却被农牧局拒绝,原因是三姊妹在提出发证申请时,未提交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且诉争土地已于2009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权属已发生变更,不具备发证的实体要件。据此,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答复三姊妹“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不予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三姊妹不服,认为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的“不予发证”答复,无视法律法规,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或授权、委托的范围履行职责,不能超越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证机关应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农业主管部门只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具体发放等工作。其次,农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主要职责是形式上的审查,并不能决定是否予以发证。
综上,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于2014年6月3日做出的“本机关决定对你们不予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答复,属于超越职权行为。法院据此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兰州市西固区农牧局西农发(2014)52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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