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胁迫、利诱年龄不满18周岁少年来兰州市为患者提供活体器官的杨某、解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城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据了解,这也是兰州地区首例涉嫌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案件。
移植“抽头”17.2万
被告人杨某、解某在西安结识。两人联合以卖肾能赚大钱为由从西安将不满18周岁的被害人李宇、王晓军诱骗至兰州,将两人交由杨某同伙尚某(另案处理)安排住宿并24小时严加看管。杨某与尚某联系好需要移植肾脏的病人后,分别于同年6月25日、7月9日将受害人李宇、王晓军带至城关区某医院实施肾脏移植手术。李宇将肾脏移植给患者刘某、王晓军将肾脏移植给患者方某。术后,尚某收取患者刘某费用14.8万元,支付给受害人李宇现金5.1万元;收取患者方某费用11.5万元,支付给受害人王晓军现金4万元。李宇、王晓军肾脏移植后住院期间,从接受肾脏的病人家属口中得知“卖肾”获利被所谓的“中介”侵吞大半,这才意识到被骗了。
被逮捕后,杨某供述,至案发前他们通过胁迫、利诱等方式共找到10多个供体,并分批完成交易。
刑法中没有“买卖器官罪”
城关区检察院徐安全副检察长就此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徐副检察长称,这起案件受到省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同时这也是兰州地区首例涉嫌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案件。为了有效打击利用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城关区检察院按照从速从快的要求对此案进行了审查,但是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直接针对器官买卖行为形成罪名,只能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三款“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构成犯罪”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
城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解某诱骗不满18周岁公民给他人卖肾,从中牟取暴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两被害人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被告人杨某、解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刑事责任。
(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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