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监理单位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督促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市城乡建设局在借鉴外地经验、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在多次论证的基础上,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复同意,《兰州市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费专户存储管理办法(试行)》3月15日正式下发。
《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开工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具体监理工作,否则将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不良记录。实施之日起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必须将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存入银行专户。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要一次性存入专户;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在3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先存入专户50%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先存入专户50%的资金(不低于50万元),余款在主体验收(或工程进度过半)前存入专户。在监理合同履约完成前,每次支付监理与相关服务费后专户余额资金应不低于合同总额的10%。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违反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恶意压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专户存储监理与相关服务费的,质监机构不予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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