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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法住房就可办理兰州户口兰州市进一步放宽户口准迁制度限制

来源:兰州日报 2010-01-20 06:4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户政处获悉,根据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兰州市将进一步放宽户口准迁限制,只要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都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户籍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

具体规定:一、凡在本市购买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缴纳房屋交易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或持有公房《房屋租赁证》,拥有房屋使用权,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凭相关材料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二、凡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已实际入住,现持有《商品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合同》、交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该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已经核准登记但未发证的证明”,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户籍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三、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属于世居父母房屋、居住单位房屋、合法自建房屋,以及购买房屋尚未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四、兰州市常住户口居民,除政府明令户口冻结区域,在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之间跨区、所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红古、永登、皋兰、榆中一区三县在本区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受有无产权证限制;五、因建设方违规建设的房屋(手续不全、超层、加单元、有产权纠纷等),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建设手续不全,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户口迁入。

这些规定自2010年1月12日起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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