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29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12月1日起,兰州市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举旨在进一步完善兰州市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参保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老工伤”人员,是指企业在《兰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实施之前因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目前仍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以下人员: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已鉴定工伤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人员;当时未按政策规定认定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现仍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革命伤残军人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现仍由企业参照有关规定支付伤残待遇的工伤人员;按照政策规定现仍由企业按月支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人员等等。
老工伤人员的确认,由企业按规定提出申请,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统一报送统筹地区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改制的由承继单位承担申报义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应由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承担申报义务。
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按当时的政策规定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发生改变的,自重新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的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企业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按照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但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主要有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和抚养亲属抚恤金等。经确认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医疗经办机构核准,发生的符合现行工伤保险规定的工伤康复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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