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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 收费有关情况说明 (2009年11月28日)

来源:兰州日报 2009-11-29 07:13   https://www.yybnet.net/

近期,有媒体对兰州市收取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提出了一些质疑。11月28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就有关情况作了如下说明:

一、通行费正式批复已经公开

11月6日省政府以甘政函[2009]94号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正式批准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接到批文后,11月11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兰州日报》、《兰州晚报》等媒体上就省政府批复正式收费事宜进行了及时发布。

征收部门按照收费“六公开”即:收费项目公开、收费审批机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期限公开、征收单位公开、监督电话公开的要求,将省政府批复甘政函[2009]94号和兰州市政府令[2007]第2号制作了宣传牌,于11月15日正式收费前在各收费站进行了公示。

二、收费的法律依据充分

对于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的合法性,省法制办于5月14日以甘府法函字[2009]1号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请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等”字的内容进行解释,6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答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仅是对收取通行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至于收取通行费的具体范围和期限,应当由你省人民政府进一步作出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甘政发[1995]48号)中 “城市市政设施应当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用贷款集资新建的桥梁、隧道和道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规模和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向过往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以偿还贷款”的规定,兰州市收取路桥车辆通行费符合《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三、收费权向银行质押是加快路桥建设的需要

关于收费权质押问题,国务院国发[2000]33号文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了“在西部地区基础建设中,扩大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通知,兰州市作为西部欠发达城市,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状况比较困难,城市路桥建设只能通过经营城市和市场化运作来进行。为满足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自2000年起兰州市以省政府批准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权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贷款协议,所贷资金全部用于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收费20年期限是科学计算的

兰州市对收费项目的还贷期限进行了科学的测算。截至2009年6月30日,兰州市以收费权为质押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余额为45.758亿元,以人民银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5.94%测算,贷款利息为12.57亿元,还本付息总额为58.33亿元。收费期限测算在不考虑利率变动和运行成本增加的前提下,以2008年全年征收的1.04亿元为基数,以每年10%增长率递增测算,累计征收21年,共计征收66.55亿元,除去收费管理运行费用3.78亿元(以2008年全年支出1800万元为基数测算,不计算增长率),余62.77亿元。因此,兰州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自2009年11月起申请征收21年。省政府正式批准为20年,即2007年11月1日至2027年11月1日止。

五、收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透明

按照《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2007]第2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目前兰州市征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除了支付必要的人工工资、收费设施建设和工作经费外,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兰州市政府新闻发言人4月5日公布收费情况的基础上,6月26日兰州市财政局已对收费的收支情况、使用情况通过《兰州日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内容为:“截至2009年3月31日,累计征收20814.5万元,其中偿还路桥建设贷款17323万元,管理费支出2513.5万元,支付维修、代征费978万元”,征收的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的金额占通行费征收总额的83%,收费透明,使用规范。今后,兰州市将加强通行费收支管理,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及贷款偿还情况,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目前,有关部门正在修订收费资金管理办法,使收费真正做到“取之于车、用之于路”,争取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六、收取年票既利于道路畅通,又是全国城市通行做法

经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收取采用年票、月票、次票相结合的收费方式,方便了车辆通行、减少了可能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了运行效率,是全国其他城市通行的收费方式。如:上海、天津、重庆、广州、南昌、南宁、杭州、武汉、长沙、哈尔滨、成都、南宁、乌鲁木齐、珠海、汕头、深圳、厦门等近百个城市均采用的综合收费方式,经实践检验是切实可行的。如果回到“一过一收”的老路上,则要在城市中设置收费站,就会增加市区交通压力,不利于城市发展。

七、兰州市路桥收费是经过广泛听证的

兰州市收取的路桥车辆通行费,于2004年9月经省物价局委托,市物价局组织省市相关部门及车主代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2005年8月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省市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召开了立项论证会,2006年兰州市报请省政府同意设立岸门等六个收费站。2007年5月省政府以甘政函[2007]39号文批复同意兰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在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公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及征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同意的基础上,2007年9月14日兰州市以政府令([2007]第2号)形式颁布实施了《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做好正式收费申报工作,省法制办建议,兰州市贷款路桥通行费试征收期限届满之前,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行政相对人进行论证、听证、评估。2009年9月,兰州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法学专家、企业代表、车主代表、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市发改委等部门,围绕收费依据、收费方式、资金管理、监督检查、优化征收、宣传解释、便民服务等方面进行论证、评估。与会的各方代表普遍认为,兰州市继续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既符合国家和省上法规政策,也有利于兰州市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做好路桥费的征收工作,对进一步巩固以收费权为质押的融资机制,提升政府融资信用,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八、对路桥费予以稽查是合法的

为适应兰州市城市规划调整,缓解市区道路交通,优化城市整体投资环境,依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兰州市征收路桥车辆通行费的批复》(甘政函[2007]39号)和《兰州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2号)文件精神,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兰州市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7年11月1日以兰城委字[2007]第1号《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委托市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处稽查大队,依照市政府令[2007]第2号的有关规定,对车辆通行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查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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