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明知朋友饮酒,仍放任朋友驾驶自己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酒后驾车,但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30日,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皋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安某某危险驾驶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一个细节问题,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和车主徐某一起喝酒,二人共同的朋友王某某给徐某发微信要求徐某去接他,安某某驾驶徐某的车辆和徐某一起去接王某某的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亦证实了上述情况,故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全面梳理后认为,徐某明知安某某饮酒,仍放任安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追诉。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情真相,承办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徐某与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询问了徐某、王某某。最终查明上述犯罪过程,并查明案发时在安某某提出自己驾驶车辆接王某某时,作为车主的徐某并未反对,而是默许了安某某的提议,并因担心安某某一人驾驶车辆不安全,和安某某一同去接王某某,后被皋兰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鉴定,安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78.22mg/100ml。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安某某和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7月27日,皋兰县人民检察院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以危险驾驶罪决定对徐某追诉,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9日,该院将安某某、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向皋兰县人民法院移送起诉。
检察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酒后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在做到自己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务必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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