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明知朋友饮酒,仍放任朋友驾驶自己的车辆,虽然没有直接酒后驾车,但也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皋兰县人民检察院追诉一起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
6月30日,皋兰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皋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安某某危险驾驶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发现,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安某某和车主徐某一起喝酒,二人共同的朋友王某某给徐某发微信要求徐某去接他,后安某某驾驶徐某的车辆和徐某一起去接王某某的途中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安某某亦证实了上述情况,故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全面梳理后认为,徐某明知安某某饮酒,仍放任安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应当追诉。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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