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皋兰县人民法院远程公开宣判张某年、陈某锋、达某伟等9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被告人张某年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达某卫、达某伟、陈某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满某琴、保某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达某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年、朱某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张某年为扩大自己在村民中的影响力,以便竞选盐池村委会主任,在自身无耕地被征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达某兵以浩源公司在征用盐池村土地时未将公摊面积纳入征地补偿为由,捏造原村干部存在诸多问题,煽动、串联、组织盐池村部分村民到省、市越级上访。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年当选盐池村委会主任后,安插多名亲信、亲属担任村委会委员等职;长期排挤、架空村党支部书记。为了连任盐池村委会主任,送香烟贿赂选民。被告人张某年等人以其把持的盐池村委会为基础,经常纠集在一起,操纵破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并伴有违法决定填堵排洪沟、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以被告人张某年为纠集者,以被告人达某卫、达某伟、陈某锋、保某莲、满某琴、达某兵、朱某年、朱某翠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皋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年、陈某锋、达某伟等9人恶势力团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本案恶势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皋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涉及被告人数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社会关注度极高的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当日,邀请了县委政法委、县纪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8个成员单位的代表及被告人近亲属20余人旁听了宣判,社会各界群众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了庭审直播。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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