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小燕
鑫报讯兰州市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天斧沙宫招商引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建设;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适量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为加强对省级地质公园--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的科学规范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公园内丹霞地貌地质遗迹资源、文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办法出炉。
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天斧沙宫招商引资等
天斧沙宫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与皋兰县九合镇交界区域,总规划面积26.59平方公里,其中纳入省级地质公园保护区范围为东经103°37′11″-103°43′59″,北纬36°06′55″-36°11′45″,面积约11.78平方公里的区域。由于天斧沙宫规划区域涉及安宁区和皋兰县两个区县,为便于管理,特成立天斧沙宫地质公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斧沙宫管委会”),由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区管委会”)、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组成。经济区管委会作为牵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天斧沙宫的招商引资、规划设计和行政审批工作;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作为行政责任主体,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照行政区划做好对天斧沙宫的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市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安宁区政府和皋兰县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统筹用于天斧沙宫地质遗迹保护设施与标志系统建设和维护、地质灾害防治、环境整治、科普教育宣传、保护利用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天斧沙宫管委会负责编制《天斧沙宫地质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按规划实施天斧沙宫的保护、建设、开发与利用。天斧沙宫各项设施建设方案,应先经天斧沙宫管委会审查后报经济区管委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建设。
天斧沙宫范围内凡不符合规划、造成地质遗迹和地貌景观破坏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已建成并可能对地质遗迹或地貌景观造成破坏的建筑设施,应按规划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引导区内居住的人口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逐步向天斧沙宫保护区域外搬迁。
经批准在天斧沙宫内进行建设、施工作业时,应遵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在天斧沙宫内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进行旅游开发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应当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地质灾害、环境影响性等评价报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经济区管委会批准。
可适量建设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对天斧沙宫内的地质遗迹实施分级保护。对一、二级保护范围内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二级保护,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科研、学术交流及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必要的地质遗迹保护设施和基础设施。对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具有具一定价值的地质遗迹实施三级保护与适度开发,经天斧沙宫管委会批准,可组织开展旅游活动并建设适量的旅游配套服务设施。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天斧沙宫,在天斧沙宫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由经济区管委会审批后,可以进行合理、适度的旅游开发建设。地质遗迹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有、使用地质遗迹资源,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活动。经批准进入天斧沙宫活动的人员,应遵守天斧沙宫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天斧沙宫管理机构的管理。天斧沙宫依法申请使用统一标识,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天斧沙宫内从事下列活动:在天斧沙宫内及可能对天斧沙宫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葬坟、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对其有损害的活动;对天斧沙宫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天斧沙宫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在天斧沙宫内从事科研、教学和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天斧沙宫管委会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展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科研成果或资料依照法律确定其所有权,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向天斧沙宫管委会提交副本存档。天斧沙宫管委会应建立地质遗迹数据库,按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科普教育价值及旅游开发价值对地质遗迹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档案登录,为有效保护与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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