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辉)不满16周岁的小狄帮同村人做好事却给父亲惹了官司。8月25日,记者获悉,皋兰县法院近日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配纠纷案一审宣判:保险公司给付张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3277元;张女士经济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小轿车驾驶员彭先生承担40%即29960.35元,摩托车驾驶员小狄承担30%即22470.25元,其余30%由张女士自己承担。
2014年7月17日15时许,张女士的丈夫在未告知小狄父母的情况下,指使其驾驶摩托车将张女士送往其家中喂羊。途中,小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与彭先生驾驶的甘A·QH9××号小轿车碰撞,致使小狄、张女士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张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左锁骨肩峰骨折。后经交通事故认定,小狄的监护人狄先生负此事故主责,彭先生负此事故的次责,乘坐人张女士无责。
而对于此次事故的责任认定,狄先生辩称:其一,事故的起因是张女士丈夫指使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路及张女士乘坐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路所致,其二人均有责任,拒绝承担其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其二,从现场小轿车刹痕和摩托车被撞飞的距离来看,小轿车当时行驶速度远远大于所鉴定的32公里,故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皋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次事故中,小狄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转弯车辆不让直行车辆先行是主因,监护人应担主责;彭先生未保持安全车速,亦是原因之一,应负次责;在张女士要求及其丈夫指使下,小狄才上路行驶,故其夫妇二人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此外,狄先生若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应按规定在该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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