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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郭溪钰月日下午西固区玉门街一施工工地外围围挡墙

来源:兰州晨报 2015-06-01 10:29   https://www.yybnet.net/

制图/郭溪钰

5月17日下午,西固区玉门街一施工工地外围围挡墙突然倒塌,9名路人遭埋压。事故最终导致2人死亡、7人受伤。专家勘察分析认为:围墙上方的广告牌制作、安装质量存在缺陷,围墙墙体内侧堆土加之锚固广告牌支架,是导致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

本期说法,就城市设施致人伤亡后,如何索赔,在取证方面该怎样做等问题邀请律师予以详解。

主持人: 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宾: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克岩

甘肃载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振仪

案例1:路人坠窨井受伤 住建局担责七成

2013年7月25日晚11时许,马某步行至皋兰县医院大门对面马路边时,不慎掉入一没有井盖、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地下管道检查井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骨折,花去医疗费2482.39元。后经鉴定马某为十级伤残。今年初,皋兰县法院一审认为,在该起管道伤人案中,皋兰住建局未尽到相应审批及监管处罚等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应赔偿各种损失55464元中的70%共计38825元,扣除施工方中人管道公司已垫付的5000元,剩余33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马某夜间行走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对损害结果自担30%,即16639元;而中人管道公司,鉴于无证据证明其为涉案窨井的建造人和所有人,故不担责。宣判后,皋兰住建局不服,提出上诉。

5月13日,兰州中院二审认为,施工方中人管道公司在施工作业期间,不能有效证明在无盖窨井处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方皋兰住建局,存在管理疏漏和缺失致人损害,二者都存在过失,遂改判,除一审的赔偿外,施工方也应共同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2:行人被学校围墙砸伤 施工单位、学校均担责

2011年8月28日下午5时左右,原告徐某在大雨过后到山东省莒县某小学附近的田地里看姜地放水。当徐某从西往东走至该学校西墙边的一条小路时,校园围墙突然倒塌,徐某头、背等部位被砸伤。而当时,该小学墙内莒县某建筑公司正在施工。倒塌的墙体将徐某背、头等部位砸伤。事发后,徐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此后徐某起诉要求莒县某小学、承建该小学工程的莒县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6万余元。

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人身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被告莒县某小学的院墙倒塌将路过的原告徐某砸伤,由此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莒县某建筑公司作为正在施工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莒县某小学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城市设施造成的损害,如何认定事故责任方?

朱振仪: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的严格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认定责任主体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产品致人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损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城市设施给人造成的损害,首先要对致害设施的归属、管理、使用等客观情况作出审查判断,并据此确定其应属于哪一类损害责任,进而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再者,在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中,判定责任主体要承担的责任大小,还要看各个责任主体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总之,确定责任主体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要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侯克岩:案例1中,施工方中人管道公司作为窨井的施工作业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不能有效证明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管理方皋兰住建局,存在管理疏漏和缺失致人损害,二者都存在过失,应共同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主持人:那么,在具体实践中,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朱振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侯克岩:例如,造成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主持人:当事故发生后,作为受害者第一时间应该如何做?

朱振仪:在此类损害赔偿案件中,作为受害人能够主张的赔偿项目相对较多,而要合法、合理要求责任方赔偿,是需要靠证据说话的。作为受害人,当事故发生后,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部门,由涉事设施的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发生情况作出调查确认;同时,受害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要向医疗机构客观陈述事情经过,以便于医疗机构在病历资料中对损伤原因作出准确记载。

主持人:受害人应该如何举证?

朱振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类。受害人要合法合理主张赔偿,要提出真实、客观的证据材料证明四个方面的问题:1.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2.损害后果即损失情况;3.所涉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4.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

侯克岩:据此,受害人在证据方面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及时收集、妥善保管证据材料。人身损害案件中,因治疗、伤情恢复以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在索赔程序启动时,已经距离事故发生时间有了较长的时间差。为避免后期索赔过程中的法律障碍,受害人应树立起清醒的证据保留意识,要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治疗期间,应收集保管好医疗费用的票据、凭证以及处方、就诊记录等资料。2.证据材料要客观、真实。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作为当事人,要对自己所提供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任。

主持人:政府有关部门、施工方如何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朱振仪:不论是政府有关部门还是施工方,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根本还是在于切实履行职责,要把生命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作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按照规范设置警示标示,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所采取或设置的防护措施、标识等,要能够真正起到警示、提示作用,而不能仅流于形式。作为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及时排查、发现设施隐患并采取措施排除危险。

侯克岩:与此同时,有关部门首先应建立起较为清晰的责任机制。在此类事件中,相关道路、线路的产权单位应对地面及地下附属物经常性检查检测,形成制度,发生事故后就依照规定责任到人。这样就防止出现问题后责任不清,互相推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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