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辉)3月26日,记者从皋兰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自2010年8月份以来,刘某某租用皋兰县实验林场院内的平房从事豆芽生产。为使豆芽粗大、无根或根少有卖相,刘某某在泡制豆子的过程中添加特效无根黄豆芽素,并将所生产的豆芽销售于皋兰县城多个蔬菜经营商铺零售,从中获利。2013年9月16日上午7时许,皋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将刘某某在其生产现场抓获。经兰州大学分析测试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特效无根黄豆芽素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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