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子彪)3男子租赁小轿车,约司机前往目的地后竟将对方残忍杀害,将抢得的300余元钱和手机变卖后挥霍。12月3日,兰州中院对涉嫌抢劫罪的刘某某、朱某、王某某公开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刘某某逮捕前是一家销售公司员工,与刘某某一同作案的朱某、王某某都是皋兰县人。2008年8月份,刘某某、朱某、王某某合谋抢劫,并为此购买了3把刀,还准备了白色线缆作为作案工具。8月19日晚8时许,3人携带凶器前往兰州市安宁区刘家堡,以租车为名,诱骗一辆黑色桑塔纳前往皋兰县一乡镇的中心学校。到达学校后,3人持刀将司机捅死后,劫取了司机的诺基亚手机1部和300余元现金后,合力将司机尸体掩埋于沙窑内逃离现场。2013年12月11日,3人被皋兰警方陆续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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