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辉)路人马先生深夜掉入窨井受伤后,认为负责路面城建项目的皋兰县城建局、兰州中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人管道)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遂将二者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88927元。9月19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皋兰县法院一审宣判,皋兰县城建局承担55464元中70%的责任,即38825元,皋兰县城建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13年4月,皋兰县城建局对该县北辰路进行路面翻修,同期在路面下方埋设管线的相关单位也进行施工作业。7月25日晚11时许,马先生步行经过该路段时,不慎掉入一口没有井盖,未设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地下管道检查井中受伤,经诊断: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腰部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马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此后,马先生将两单位告上法庭,索要各项损失88927元。
皋兰县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查,无法确定涉案窨井的建造人和所有人,马先生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中人管道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皋兰县城建局拒不到庭应诉,但其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批及监管处罚等城市道路管理职责,对道路上的检查井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马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夜间行走不注意观察,对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过错。经法院认定,马先生的理疗费等损失共计55464元。
9月19日,记者从兰州中院获悉,皋兰县法院一审宣判,城建局承担马先生损失70%,即38825元,皋兰县城建局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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