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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来源:甘肃日报 2013-12-30 19:52   https://www.yybnet.net/

2013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27日公布了从2013年度全省三级法院审执结的近20万件案件中精选出的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赔偿、执行等案件类型。

热点案件的审判对人们树立法治观念具有重大影响,一个好的案例就是对一部法律最好的解读,也是对适用法律价值和司法理念最好的诠释。

自2008年开始,省法院已经连续6年发布十大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马驰表示,公布和评点这些案件的过程,无疑是一次较为全面的法律宣传,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公民遵守与维护法制的自觉性,让每个公民养成遵守法律法规、用法律或司法秩序解决政治、经济、社会和民事等方面的纠纷的习惯和意识。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营造公正司法的舆论氛围、营造崇尚法律至上的法治氛围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1  夏河县政府与兰州迪威公司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09年7月,夏河县政府代表该县400户干部职工与兰州迪威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开发联建协议书》,约定以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迪威公司待建的商品房400套,两年内建成交付使用。夏河县政府随即支付了1200万元订金。后由于土地、建设手续未能如期办理,工程未能开工。为此,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建设时间及违约责任。在项目的用地、建设手续陆续办理完毕后,迪威公司向夏河县政府发出《商榷函》,提出由于建设成本飞涨,双方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故要求解除合同。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妥善解决纠纷,夏河县政府遂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在迪威公司赔偿夏河县政府1.2亿元的基础上解除合同。迪威公司亦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各半承担资金利息损失216万元。

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案结事了的原则,经十数次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由迪威公司支付夏河县政府各项费用共计3400万元的调解协议,使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影响。

【法官点评】调解工作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解决人民群众之间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对构建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就本案而言,具有案件类型新、涉及人数多、诉求差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要在如此错综复杂的矛盾对立中寻找到平衡点、彻底化解纠纷,单纯地进行裁判是很难实现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通过十数次卓有成效的调解工作,找准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圆满地解决了纠纷,使企业和所有涉诉群众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2  陈玲诉永昌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案情简介】2007年5月,永昌县人民政府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决定收回49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征地范围涉及274户居民,268户已拆迁,原告陈玲等6户因安置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拒绝搬迁,并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陈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合议庭从权衡各方利益入手,在一审法院和相关行政部门多方配合下,积极做当事人的协调工作,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与本案同类型、相关联的其他5起行政案件也依此模式一并协调解决。

【法官点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也是目前行政争议多发的领域。此类案件当事人对抗性强,矛盾比较尖锐,稍有不慎,容易激化,甚至酿成恶性事件。本案的协调处理,兼顾了各方的利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中,开发商虽不是当事人,但他既是项目的开发者,也是项目的获益者,法官搭建平台,让开发商直接与拆迁户对话,牵住了问题的“牛鼻子”,为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奠定了基础。国有土地征收行为牵扯到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即政府、拆迁户、开发商。通过协调,将相互交织的矛盾纠纷“一揽子”解决,合理平衡了各方利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协调解决的原则和思路,为其他5起案件提供了参考,一案带动五案同时化解,取得了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3  程登攀王惠君抢劫、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14日至2010年1月2日,被告人程登攀、王惠君经预谋,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在打车高峰期,先后劫取在兰州市区繁华地带拉乘的6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3880元,后为灭口将6名被害人杀害,将尸体抛至皋兰县境内一枯井中。一审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程登攀、王惠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决定维持一审法院对二被告人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依法核准二被告人死刑。

【法官点评】二被告人结伙在乘车高峰期,利用出租车为作案工具,以乘客为作案目标,大肆实施抢劫、杀人犯罪,并抛尸灭迹,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创痛。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对二人依法处以极刑,彰显了社会正义,体现了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和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决心。

4  颜承鲁受贿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颜承鲁利用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之便,为他人在承揽公路改建工程、调动工作、承租房屋、广告牌位等方面谋取利益,或以逢年过节的名义,索取、收受兰州奔马汽车出租公司、甘肃奔腾广告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及金某某、徐某某、吴某某、时某某等个人人民币共计1033.8万元、2万英镑。案发后,追回804.1628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点评】兰州交通系统窝案,以被告人颜承鲁的宣判暂告一段落。颜承鲁作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利用职权,公然私自占有出租车经营权指标,以转让形式“出售”给兰州奔马汽车出租公司,以权易钱。其受贿犯罪手段隐蔽,单笔受贿数额高达720万元,案件牵扯面广,有案中案情形。人民法院对其的判决,向社会宣示了“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惩贪腐犯罪的决心。

5  马秀玲吴广全投放危险物质案

【案情简介】2011年4月4日,被告人马秀玲、吴广全(夫妻)预谋报复饲养奶牛的同业竞争者马文选。4月5日上午,马秀玲指使吴广全购得300克亚硝酸盐,当日14时许,马秀玲将部分亚硝酸盐投进马文选家盛有牛奶的桶中。4月6日马秀玲见目的没有达到,遂于当日10时许再次将亚硝酸盐投进马文选家盛有牛奶的桶中并用手搅拌后返回。用户食用该牛奶后,致3名婴幼儿中毒死亡,35人中毒住院治疗,7人出现中毒症状。马秀玲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对当地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一审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被告人马秀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广全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法院二审,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马秀玲的死刑。

【法官点评】本案中马秀玲选择亚硝酸盐是因为按传统工艺加工肉类制品时曾使用过,事实上我国也长期允许亚硝酸盐作为肉类制品中的发色剂限量使用。但因其有很强的毒性,加之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亚硝酸盐中毒事件频发,对食品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其危害程度也逐步被社会所知晓。本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12年5月28日卫生部与药监局联合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从制度上切断了亚硝酸盐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

6 袁龙等5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复核案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初,正宁四中学生徐某以其篮球丢失为由,多次前往该校高三(3)班寻衅、殴打、辱骂、威胁该班学生,10月13日,当徐某再次来到该班教室滋事并动手殴打被告人李文博时,被包括被告人袁龙、范选东、张文龙、袁增召在内的18名男同学(其中部分为未成年人)持木凳围殴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检察机关以5人没有法定从轻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和本案实际,依法改判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二审法院的定罪、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刑核字第14号刑事裁定,核准了二审法院对5名被告人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当前,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治理中面临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有效预防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个人带来的危害后果,促其回归和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一直是我国刑法及刑事审判政策所关注的重点。所以,本案的核准,正是宽严相济刑事审判政策和我国《刑法》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所凸显的对青少年犯罪人依法应予特殊保护和特别宽恕的立法精神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值得我们在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

7 鄂尔多斯投资公司诉张掖市远达公司票据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内蒙古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取得收款人为张掖市远达建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达公司)的空白背书银行承兑汇票两张,投资公司在汇票背书栏填写自己的名称,并委托银行托收。由于两张票据被除权判决宣告无效,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除权判决,并确认其为票据最后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投资公司系合法持票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票据背书连续,投资公司能够证明其与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故认定投资公司是合法持票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票据除权判决;改判确认投资公司为涉案票据权利人。

【法官点评】本案的审理维护了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合法权利,保障了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由于前一时期金融机构出现“钱荒”现象,与此相对应的商事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审理好这些案件,对于促进资本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加快金融市场深度融合,保障社会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本案的处理也为全省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8 兰州正丰公司诉无锡奋图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简介】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公司从2000年开始,研发、生产网孔管产品,并随后建立了保密制度。王京良原为该公司的技术经理,参与了网孔管技术的研发和生产过程。2009年8月王京良在未办理辞职手续的情况下,到无锡奋图过滤材料公司和奋图网业公司从事网孔管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参与了有关生产设备的制造。正丰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经委托鉴定,奋图公司卷焊机技术使用了正丰公司卷焊机的核心技术秘点。一审法院以王京良擅自将其所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和客户资料披露给二被告公司,过滤材料公司和网业公司使用了原告的技术构成侵权,并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由,判决:一、各被告停止使用和披露原告的涉案技术;二、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8602.06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商业秘密权是权利人拥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者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均构成侵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实中,因职工“跳槽”而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频繁发生,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失无法估量。通过制裁侵权行为,震慑违法侵权企业或个人,保护权利人的无形财产权,维护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秩序,应是此类案件所应达到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的裁判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

9  酒钢公司申请执行卓远等三公司非法占地腾退案

【案情简介】2010年5月甘肃卓远工贸公司、汇海、百通等三公司在省“十二五”规划重点项目酒钢东兴铝业规划用地上修建厂房、堆放原料,妨碍项目建设。2013年3月酒泉钢铁集团公司提起诉讼,省法院终审判决三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退出土地。三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判决,酒钢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嘉峪关中院立案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发出强制腾退土地公告。由于强制执行需要多部门共同协作,嘉峪关中院报请市委启动执行协调联动机制。嘉峪关市委、市政府立即成立执行联合指挥部,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中院院长、市公安局长任副总指挥,抽调公安、消防、医疗、工信、国土、司法等十多家成员单位300余人参与。8月19日强制执行按照预先审定的执行方案进行。经过10天24小时不间断作业,共拆除厂房搬运矿渣原料18万立方米、垃圾3万立方米,非法侵占的土地得到彻底清退。

【法官点评】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运用执行协调联动机制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宝贵经验和制胜法宝。本案执行规模之大、动员人力物力之多、执行力度之强是近些年来全省少有,在党委的统筹协调和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得到高效规范稳妥执行,发挥出了执行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强大威力,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今后重大案件的执行工作创制了范例,积累了经验。该案的执行,为东兴铝业项目开工建设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得到了嘉峪关市委、市政府及酒钢公司的高度赞扬。

10  郭海莲因错误执行请求赔偿一案

【案情简介】2002年6月,郭海莲从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兰州市嘉峪关东路罗马世家1号楼1511号房屋,首付后进行了按揭,同年8月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6月,兰州中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对包括郭海莲房屋在内的38套空置房进行了查封,并交该案当事人陇西选矿厂和清算小组共同保管。郭海莲提出异议后,兰州中院执行人员出具便条说明该房屋不再查封。郭海莲持此便条要求陇西选矿厂、清算小组返还房屋未果。后陇西选矿厂法定代表人魏登德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金俊健。郭海莲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起诉陇西选矿厂、金俊健返还房屋,并承担房租、贷款利息等。该院对郭海莲要求返还房屋的诉求予以了支持,因证据原因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案件上诉后,兰州中院予以维持。2012年2月16日,郭海莲以兰州中院错误执行为由,要求该院赔偿查封其房产造成的租金、抵押贷款利息、工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等574481.58元。兰州中院决定对郭海莲的请求决定不予赔偿。郭海莲不服,向省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省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郭海莲通过执行异议和民事诉讼获得了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实际占有、控制权,其再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于法无据,遂依法裁定撤销兰州中院不予赔偿决定,驳回了郭海莲的国家赔偿申请。

【法官点评】国家赔偿涉及人权保障和权利救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立案审理是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第一道关口。既要畅通求偿渠道也要防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案件”以国家赔偿案件形式流入。本案所涉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该案涉及的原系列案件包括民事联建纠纷、工程项目转让纠纷、债务纠纷、返还房产纠纷等民事案件、魏登德违法查封物刑事犯罪案件、请求撤销违法颁发房产证行政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兰州中院对郭海莲申请的处理审查不到位。甘肃高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案涉法律关系层层剥离,查明了兰州中院执行陇西选矿厂、爱之泰公司与省国土厅培训中心联建案所涉的查封行为与郭海莲房屋无关不予支持,而对兰州中院执行清算小组与陇西选矿厂债务纠纷案中查封郭海莲房屋的行为,经郭海莲主张权利后,执行法院进行了解封,郭海莲后通过民事诉讼实际占有、控制了房屋,从而使本案的脉络逐步清晰起来,甄别出郭海莲的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纠正了兰州中院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处理的不当行为,把好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入口关。本案的处理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处理国家赔偿案件均有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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