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辉)本应为产品质量把关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副局长,在执法过程中,对生产不合格钢筋产品的工厂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未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致使涉案工厂连续3年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材。12月18日记者获悉,近日皋兰县法院一审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原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靳某、副局长董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2007年11月,靳某、董某被分别任命为甘肃省皋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副局长,靳某主持全局工作,董某分管行政执法、案件审理等工作。二人任职期间,该局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皋兰某焊管厂和张某的铸造厂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但质监局仅在2009、2010、2011年分别对张某、皋兰某焊管厂负责人谢某(两人均另案处理)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分别累计罚款15万元。另查明,靳某先后收受谢某贿赂款1万元、张某贿赂款2000元,计1.2万元用于单位开支。董某先后收受谢某4000元及张某价值500元的购物卡一张,4000元用于公务用车经费。
皋兰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在任职期间,不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生产伪劣产品的企业以罚代刑,明知谢某、张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鉴于二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人具有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法院以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靳某、董某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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