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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大队长朱某某二审获刑3年6个月

来源:兰州晚报 2013-11-12 09:57   https://www.yybnet.net/

兰州晚报讯凭借一顶乌纱帽,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原大队长朱某某,帮助他人解决了不少“私人难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经济报酬。因为受贿5.1万元,朱某某被皋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朱某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1月11日,兰州中院仍以受贿罪,对其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年过五旬的朱某某原本是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原大队长。2007年12月底,因急需用钱,他想到兰州市某报废汽车回收中心经理在业务上需要帮助,便打电话向该中心经理倪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倪某闻讯将钱款交给朱某某。

2012年3月的一天,康乐县农行工作人员马某为了让朱某某帮忙调整其运营的大巴车线路,向朱某某行贿1万元。2003年至2008年期间,黄某为了让朱某某照顾自己兰州至温州路线的客运车生意,每年以拜年名义,向朱某某行贿共计1.8万元。另查明,当某些公司运营大巴因无照运营被查扣后,便有中间人找朱某某帮忙解决,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总能将车辆顺利放行,事成之后,朱某某得到不少感谢费。综上所述,朱某某在担任兰州市城市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期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1万元。

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以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此判决,朱某某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并坚定认为“自己属于主动向检察机关坦白罪行,应该被认定具备自首情节”。除此之外,他还提出一审法院在受贿金额的认定上存在不妥,有部分钱款属于朋友过年馈赠,且馈赠金额未明显高出普通数额,此笔钱款不应算作受贿钱款。另外,在这5.1万元受贿款中,有5000元用于办理购物卡发放给单位女同志。因此,受贿金额远远小于一审法院认定的数额。

兰州中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该案后,认定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但在金额的认定上并未改变。最终,二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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