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张鹏翔)2012年1月12日晚,皋兰县一机关单位保安达某与马某在景泰县人民文化广场的一个酒吧内喝酒时发生矛盾,达某持刀将马某头部砍伤。案发后,达某向被害人马某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8000元。
2013年9月17日,记者从景泰县人民法院获悉,达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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