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30年前,由于帮忙拖一辆陷进沙沟内的解放牌货车,当时30岁的原皋兰县水川公社推土机司机狄生陇被滑行回来的该货车挤伤并最终导致左腿高位截肢。30年过去了,因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诸多原因,狄生陇不满当年获得的低额补偿费用,先后将相关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和增加相关费用。6日记者获悉,该案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狄生陇再次获得8万元补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1979年11月13日,靖远矿务局地质队司机李裕信驾驶25-81205号解放牌货车去原皋兰县水川公社(现白银区水川镇)途中,行至强湾供销社门前沙沟处时,因选择路面不当,致使该车陷入沙坑内,无法行驶。经两次请求水川公社在当地修白金公路的推土机司机狄生陇、牛列广帮助拖车,车被拖至正式路面停下。就在狄生陇解拖绳过程中,司机李裕信下车致谢,不料解放车自动滑行,将狄生陇挤在货车和推土机之间受伤。事情发生后,狄生陇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结果最终造成狄生陇左腿高位截肢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1981年5月8日,此事最终经原兰州交通监理所主持调解,相关当事人与受伤人狄生陇之间达成了一份处理协议。根据该协议,由于靖远矿务局地质队驾驶员李裕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由靖远矿务局地质队承担赔付狄生陇各种费用14116.88元。水川公社每月也补偿狄生陇15元,10年共计1800元。但该协议并未明确认定狄生陇受伤为工伤。
2009年起,狄生陇先后将白银区水川镇镇政府、原靖远县矿务局地质队上级单位靖煤公司、李裕信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和增加相关费用。
狄生陇诉称,根据当时的协议,足以说明当时的水川公社对其是按工伤处理的。此外,当时的法律也未规定工伤要进行认定。当年的处理决定只对其60岁以前的各项费用做了处理,但对其60岁以后的未做处理,故其只是要求变更工伤待遇,并非认定工伤。
白银区人民法院一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驳回上诉。近日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后也自愿达成协议。根据协议,靖煤公司再次赔偿狄生陇各项费用总计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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