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年44岁的王建华,原系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并兼任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属产业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经理一职。据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违法违规办理虚假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伙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私分、贪污集体财产,并大量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开办公司等。9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榆中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王建华等6名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情回放
滥用职权 办假证“挣了”129万元
现年44岁的被告人王建华,2010年1月受“顶头上司”时任该处主任的林森荣(另案处理)的“委托”,给江苏人桂某(另案处理)不经过报名、培训、考核等正规程序,为其办理大量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王建华接到“委托”后便指使服务中心的副经理王元东具体操作。王元东随即指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加班制作,共给桂某违法办理虚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4000本,每本收费300元,共计120万元。
2008年5月至2010年2月,王建华采用相同手段,指使王元东不经过培训、考试等程序,多次为马某办理违规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906本,每本收取好处费100元。共计9.06万元。
合谋贪污 两年侵吞196.9万元
2008年6月至2009年12月,王建华、王元东先后两次将近年来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截留下来的培训教材费34.9万元贪污,其中王建华分得18.9万元,王元东分得16万元。
2009年6月中旬,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原处长林森荣提出,快退休了,想给自己买辆车,王建华便将服务中心账外资金30万元送给林森荣用于退休后购买车辆。同年7月,王建华、王元东、贠涛、海华、谢丽荣、王欣平6人商议决定将原安宁运输服务公司经理贠涛通过虚报职工工资的方法截留的19万元账外资金私分,众人同意后,贠涛分得4万元,其余5人每人分得3万元。
2009年12月28日,王建华伙同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原处长林森荣贪污服务中心从车辆款上倒出的资金66万元,其中林森荣分得42万元,王建华分得24万元。2010年1月,王建华、王元东等6名被告人在服务中心财物科办公室合谋商议将该中心截留下来的47万元账外资金,以集资建房给每人发购房补贴的形式私分,6名被告人每人分得7万元,剩下5万元被分给公司其余3名管理人员。
热衷炒股 挪用公款400万元
身居要职的王建华还热衷炒股。2007年10月至2009年9月,王建华的大量资金被股市牢牢套住,为了扭转亏损局面,王建华与王元东合谋后,陆续将王元东保管的单位账外资金共300万元人民币,分9次转入王建华的银行卡上,供其炒股。
2007年8月,王建华从某信用社贷款50万元用于炒股等。之后,王建华安排王元东从账外资金中分别于2008年8月14日偿还10万元,2009年7月1日还款40万元。同年10月13日,王建华、王元东、贠涛在兰州市皋兰县合伙开办兰州元阳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为验资需要,王建华指使王元东将账外资金10万元转入其该公司账户。2008年7月10日,王建华再次贷款40万,其中35万元用于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周转,5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后于2009年6月2日安排王元东用账外资金偿还。
庭审直击
众被告对罪名定性持异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他人违法、违规办理虚假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构成滥用职权犯罪;其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林森荣共同贪污,又与企业管理人员共谋贪污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集体财产,构成贪污罪;其与王元东共谋挪用公款炒股、开办公司,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元东涉嫌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贠涛、谢丽荣、海华、王欣平共谋贪污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的集体财产,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昨日的庭审中,公诉人指出,被告人王建华、王元东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建华主动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贠涛、谢丽荣、海华、王欣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元东、贠涛、谢丽荣、海华、王欣平缴清了全部涉案赃款,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6名被告人对国家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对罪名定性提出异议。王建华等人认为,兰州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是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下设的第三产业。所以他们并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起诉主体不适格,所以公诉机关罪名定性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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