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现年27岁的陈某,中专毕业后一直无业。今年3月3日,陈某因涉嫌抢劫被依法逮捕。10月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起抢劫案,未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的辩护律师以被告人出生时有过至少4分钟的缺氧窒息情况,推定其有精神疾病,并以公诉机关不能出示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为被告人做了无罪辩护。
事件:身无分文投奔同窗生恶念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8日23时,因身无分文,被告人陈某去皋兰县忠和镇的中石油银龙加油站,找其在该站上班的同学彭顺亮吃饭并借宿。饭后,被害人彭顺亮打开营业室保险柜清点账目后,躺在营业室内沙发上休息。陈某发现该站保险柜内存放现金,便产生盗窃想法,并在该站营业室后煤堆附近找到一把铁锤,用于在逃离过程中制服发现的人,后来陈某乘彭顺亮熟睡,窃得保险柜内现金2170元,逃离时,发现被害人彭顺亮有动静,便持铁锤击打其头部致死,后陈某又窃得被害人彭顺亮手机一部,逃离现场。
律师:被告有精神疾病
当庭,被告人陈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其辩护律师以被告人出生时曾出现过至少4分钟的缺氧窒息情况,推定被告人有精神疾病。被告人归案后,向侦查机关交待自己曾杀过10个人的作案笔录,但经核实只有这一起属实。从犯罪心理来讲,凶手在作案后首先是消灭各种证据,以掩盖自己犯罪的事实,而被告人却像写日记一样将自己的犯罪事件经过记录下来,归案后全部交予侦查机关。另外,公诉机关没有出示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如现场指纹等。
公诉人:供述与现场勘查一致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曾向侦查机关交待杀过10个人的犯罪事实,审判长恢复法庭调查询问了被告人,被告人陈某回答:我在公安机关做了笔录也画了押,但是否真的发生过这些事,我也记不清了。就辩护律师提出的两点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此案也曾要求侦查机关退查,但没有得到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但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一致,可以肯定此起案件是被告人所作。就被告人是否存在精神问题需专业检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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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皋兰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