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红泽陶瓷釉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1年6月9日受理申请人尚庆斌与你方解除劳动关系及追索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现已审结。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钢劳人仲案字〔 2021〕第47-1号、第47-2号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21年6月4 日起解除。一、被申请人莱芜市红泽陶瓷釉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尚庆斌医疗费 94855.18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8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9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3888 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9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566.7 元。二、驳回申请人尚庆斌请求被申请人莱芜市红泽陶瓷釉有限公司支付营养费1950元、交通费2000 元的仲裁请求。三、驳回申请人尚庆斌请求被申请人莱芜市红泽陶瓷釉有限公司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济南市钢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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