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张进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收取考察费、首期利息等名目,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在本金已足额偿还的情况下,以违约金等名义向担保人、借款人重复索要“债务”。被害人无力偿还后,通过喷字、语言威胁、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堵锁眼、摆花圈等方式进行滋扰和恐吓,迫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本金的钱款,逐步形成了以张进为首要分子,张鑫、吴德起、韦忠勇、潘振杰、崔纪锋、于涛为积极参加者,苏将伟、邢玉庆、燕相富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涉案金额32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寻衅滋事犯罪4起,诈骗犯罪1起,涉案金额34000余元。
莱芜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张进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69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鑫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宣判后,张进等10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侯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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