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5日讯(记者刘晓群)2月24日,莱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对莱芜区北埠社区因疫情防控设立围挡进行封闭管理不满,认为不方便自己出行,先后于2月7日凌晨5时许、2月8日凌晨4时许,故意将呈瑞大街与胜利路路口西侧设立的封闭铁皮围挡损坏。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返回莱芜区苗山镇老家途中,对设立在苗山镇苗山一村的疫情防控检查点不满,随意将检查点物品砸毁,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某某拒不配合工作,驾车逃窜;在逃窜途中,向车外抛物阻拦警车,后弃车逃跑。
莱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任意损毁打砸疫情检查点并多次破坏疫情防控隔离设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莱芜区人民检察院向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李某某背道而驰,不遵守防控要求,任意打砸防控检查点和防控设施,其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且还触碰了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疫情面前,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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