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草这么乱影响我浇地,一把火就烧了,也省事,哪考虑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了?”
近日,莱芜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6日,李某想要以烧火方式清理水渠内的杂草以方便浇地。在当天20时许,他来到村里西北方向的机井屋附近,抓了一把干玉米叶扔在了水渠南侧的草秧上,点燃的玉米叶引着了水渠内的草秧。看到草秧被点着后,李某就离开了现场。然而,着火点附近除了李某想要清理的草秧,还有价值近70万元的一片茂密的油松苗圃和水渠内的塑料管道。李某离开后,火势蔓延致使铺设在水渠内的塑料管道部分损坏。村里人看到塑料管道着火,赶忙通知其他村民前来救火。村民们及时扑救才阻止了一场火灾的发生。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明知冬季干草容易引燃且其点火的地点与他人种植的油松苗圃相距较近、极易引发火灾的情况下,在晚上用干玉米叶引燃干燥的草秧,并在火种点燃后离开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火势被及时控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放火罪的基本犯。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过失犯罪,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放火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某明知周围环境存在可燃物的情况下,在火种点燃后离开现场,其主观上存在放火的故意,正是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放火罪的基本犯,而不是结果加重犯。鉴于李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之后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按自首论,依法可减轻处罚;赔偿相关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秋冬季节,风干物燥,一丁点小火苗就会引发火灾。在户外点火焚烧杂草,污染环境的同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切记防患于未然。(本报记者侯月 通讯员 任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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