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于2019年2月12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据了解,《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修改后,将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莱芜区、钢城区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记者杨璐通讯员王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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