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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合同不缴保险,该如何担责?

来源:莱芜日报 2018-11-06 01:0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 张群 通讯员 田大海

*【案例】2016年4月,王某进入莱芜市某公司工作。在王某工作期间,某公司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某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双方只是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2017年12月,王某以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为由,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某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8.5万元。

本着和谐、快速解决问题的原则,在仲裁委员会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共计5万元。

*【律师提示】

山东恒志远律师所彭青律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然会产生一个“双倍工资”的责任,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然还会产生一个“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6.《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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