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钢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抽查该企业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员工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等内容,发现某岗位员工查体报告的结论性论述中涉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噪声、粉尘”;《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中该员工所在工作岗位的危害因素为:“噪声、粉尘”。企业在与该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告知的危害因素为:“粉尘”。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相关文件及该单位的相关证照进行取证,并对该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证实了该员工只清楚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粉尘”。
当日,执法人员对企业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经后续调查,该违法行为属实,证据确凿。钢城区安监局对该企业作出了警告,并处五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通讯员 尚雷 尚宪军 马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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