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晓
10月10日,记者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莱芜市出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办法适用于莱芜市境内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的举报,依法查处后给予相应奖励的活动。
谁是举报的受理及核查负责方?
市民发现问题进行举报,该如何对举报进行受理和核查?《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受理机构和范围,制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受理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的,受理部门要与举报人约定举报密码及联系方式。
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并填写《莱芜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登记表》。农业部门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水产品养殖、农药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林业和城乡绿化部门受理林果产品种植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屠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兽药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举报;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环节违法行为举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商标侵权以及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负责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和查处工作。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监管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监管部门举报,必要时要先接报并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处理权的监管部门,再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监管部门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同级食安办转交受理材料,由食安办确定牵头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市、区监管部门有监管事权划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级监管查处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下级部门(包括有受理权的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移送。
举报哪些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办法》第九条明确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经许可从事农药生产经营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私屠滥宰的;
(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在食用农产品(含水产品、畜禽产品、林果产品,以下同)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五)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六)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七)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八)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生产经营国家、省和本市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六)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
(十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十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十九)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一)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
(二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二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
(二十四)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十五)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二十六)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十七)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
(二十八)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二十九)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
(三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
(三十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反有关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
(三十二)其他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情形。
(三十三)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药品安全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办法》第十条要求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三)举报事项经有关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奖励对象如何确认?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奖励确认原则:
(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二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人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与案件承办单位提前约定举报密码,经核对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请领取举报奖金。
(三)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五)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六)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被举报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查证部分进行奖励。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不适用本办法的举报内容为:
(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违法行为可获多少奖励?
市民进行了举报,可获得多少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既没有货值金额也没有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可视情形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的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一)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
(二)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
(三)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
(四)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经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的。
为有关部门查办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调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主动提供线索、证据等有突出贡献的,视为举报行为,依照办法第十条确认奖励等级。有关部门认定奖励等级时认定不清或难以界定的,提交同级食安办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举报获得的奖励如何兑现?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监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的身份、举报事实、货值金额、认定奖励等级的理由及依据予以确认,填写《莱芜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举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货值金额确认书、公安部门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起诉书等材料报同级食安办审核。
(二)审批。食安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作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决定。
(三)确认。奖励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莱芜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附件3)通知举报人。
(四)发放。举报人有接受奖励意愿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携带《莱芜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到有关部门办理确认奖励事宜。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将确认奖励的资料于10个工作日内报食安办,食安办按照规定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由食安办拨付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信息发布。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信息发布工作。
《办法》还规定举报人委托他人办理确认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确认的,视为放弃奖励。
因故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当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自作出举报奖励认定之日起1年之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举报人无法现场办理确认且无受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填写《莱芜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提交有关部门进行书面确认。非现场领取奖励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且提供的账户名应当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必须现场办理确认,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有关部门案件承办人员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案件承办人员验明身份。案件承办人员必须负责确认举报人身份。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请求,有关部门接到符合请求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答复举报人。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食安办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记者了解到,《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其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够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举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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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莱芜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