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的监管,规范开采秩序,保护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非法采矿行为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定机关审批和许可,盗采、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凡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出《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属非法采矿行为。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所得的矿产品予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的专门工具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三、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为非法采矿点供应电力、提供爆炸物品;严厉查处非法加工、销售、运输、收储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等行为。
四、严厉查处各类阻碍执行公务行为。对蓄意干扰、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或对执法人员实施威胁、恐吓,甚至人身侵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五、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严格筛查违法线索,严格审定违法事实,从快予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严厉查处支持、纵容、协助违法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深挖隐藏在背后的涉黑涉恶势力和保护伞。对涉黑涉恶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做到快查、快侦、快诉、快判。
从现在起至2018年底为非法采矿行为集中打击阶段,对非法采矿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正在实施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清除采矿设备。集中打击期间,市、区设立举报电话,请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发现的线索及时举报。
市级举报电话:110;12336;6177700。各区(功能区)举报电话,由各区分别公告。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一定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特此通告。
莱芜市公安局莱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
莱芜市交通运输委
莱芜市环保局莱芜市林业和城乡绿化局
莱芜市物价局
莱芜市地税局莱芜市供电公司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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