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莱芜市莱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对犯罪嫌疑人亓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犯罪嫌疑人亓某某因李某某与其争抢某小区卖水生意,遂心生怨恨。2018年1月9日上午,亓某某驾驶面包车尾随驾驶三轮车刚卖完水的李某某至一超市附近,见李某某下车进入超市,遂将事先准备的亚硝酸盐投放到李某某使用的水桶内,被刚出超市的李某某发现,报警案发。经鉴定,亓某某投放到李某某灌水所用水桶中的白色晶体和桶中液体均检出含有 Na+(钠离子)、NO2-(亚硝酸根离子)。
亚硝酸盐可使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红蛋白,失去运输氧的能力而引起组织缺氧性损害,属于剧毒物质,一次摄入 0.2克至 0.5克可引起中毒,一次摄入3克可致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检察官说法:只是因为存在竞争关系,竟向对方投毒,全然不顾他人生命安全,对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亦全然不顾。俗语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一味追求竞争优势,逾越法律的底线,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希望该案能给我们带来一些启发和警醒。李红白莹洁张丙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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