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晓 通讯员 昝立峰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果生产经营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量超过了相关标准限量,即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受到处罚。莱芜市某超市经营的粉条经检验其中色素、铝等含量超过了标准规定的限量,因此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处罚。
冬天,天气越来越冷,粉条是每个家庭的必备品,不管是焖炖、热炒、涮火锅都是不错的选择,一菜多吃,色香味美,老少皆宜。但是,从目前抽检的情况看,粉条的问题很多,最常见的就是食品添加剂超过标准限量的问题。该案中超市经营的粉条经检验,柠檬黄、苋菜红、日落黄、亮蓝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铝的残留量超过了《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的限量标准,因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该超市处以没收不合格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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