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鸿儒
【案例】
2017年1月底,市钢城区安监局接举报电话:“某村孟某出售烟花爆竹假货。”区安监局立即联合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赶到该村,在孟某的陪同下,对其烟花爆竹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孟某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684箱,总重量2748千克。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烟花爆竹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存,并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暂时停业,立即撤出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从业人员。
随后,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孟某违法超量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取证。2月23日,区安监局对孟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并没收超量储存物品,吊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提示】
烟花爆竹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法条】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令第455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25号) 零售点储存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在核发零售经营许可证时根据场所安全条件确定并载明,限额一般不宜超过50箱(件)或者总重量不超过1500千克,严禁超量储存。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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