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鸿儒
2016年的一天早7时,莱芜市某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发生顶板冒落事故,一进路巷道口大面积冒顶,造成巷道堵塞,5人被困井下。
事故发生后,矿上立即组织救援,于当日晚 8时30分,打通了两个救生孔。随后,救援人员继续在冒顶处支护钢拱架,清理冒顶区,力争尽快贯通冒顶区。谁知,次日早6时,又发生了冒顶,救援受阻。8时5分,该企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了事故情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组织救援。第4日凌晨,经过100多名专业救护人员的全力救援,5名被困人员被成功救出。
由于该企业在事故发生25小时后才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法规,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予以警告的处罚。
【提示】
较大涉险事故发生后,虽不能确定伤亡人数,但事故发生单位仍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事故情况。
【法条】
1.《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6条第1款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17条第2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较大涉险事故,按照较大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38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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