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成晓雷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其中消防安全是重中之重,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又是消防安全的重中之重。为进一步增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推动冬防工作有序开展,12月12日,莱芜市召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约谈会,对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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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好主体责任?
按照《消防法》、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等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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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主体责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失责必问责。因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主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党纪政纪责任和工作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主要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28条规定: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责任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警告、行政罚款、临时查封、“三停”(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行政拘留等。《消防法》第63条、64条分别就有关行政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对不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制定了处罚规定。如,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党纪政纪责任。《中共山东省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规定: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控中不力,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失职渎职的,应当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予以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章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人员的纪律处分。第34条规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工作责任。工作意味着责任,各行各业、各岗各位都有工作标准和责任,需要人人遵守执行。因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影响的,单位可以视其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调离岗位、降级降薪、开除等处理,这些都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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