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鸿儒
【案例】
手捧法院的裁定书,某私营业主吴某懊悔不迭,要是当初听下属小田的建议直接申请仲裁,也不至于现在既耽误时间又赔上诉讼费。
原来,吴某2年前将一批轻纺原料卖给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因对其中一批货降价处理,双方又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合同发生纠纷,由莱芜仲裁委员会仲裁。去年9月份纺织厂转制,新业主罗某不认旧账,双方发生争议,于是吴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余款。当时下属小田提醒他按协议该纠纷应由莱芜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吴某认为有朋友在法院,还是向法院起诉好,于是在起诉时隐瞒了有仲裁约定的补充协议。
开庭前,纺织厂向法院提交了补充协议并以双方已有仲裁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法院认为双方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
【提示】
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发生纠纷时应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吴某隐藏补充协议不提交,其结果是费钱又误事,还落了个不守信的名声。
【法条】
1.《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3.《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市仲裁委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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