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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志不全,违法!

来源:鲁中晨刊 2017-12-08 23:20   https://www.yybnet.net/

□ 记者 李晓 通讯员 任永立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且应当按照要求标明全部事项。钢城区一家商场,因销售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的老式月饼,受到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

2017年9月,该局执法人员对钢城区某商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单位经营场所一楼副食区的货架上摆放有老式月饼(五仁)(生产商:某糕点店;生产日期:2017年8月23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390克±5克)12包,老式月饼(红豆沙)(生产商:某糕点店;生产日期:2017年8月22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390克±5克)5包,老式月饼(绿豆沙)(生产商:某糕点店;生产日期:2017年8月23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390克±5克)5包。上述老式月饼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经审批后予以扣押。当事人销售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代号的老式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八)项的规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单位经营标签标志不全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标签标志不全的预包装食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该案中,钢城区某商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致使购进了标签标志不全的食品,因此,受到处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户,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相关的资质证明,避免经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特别留意食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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