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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外包装无警示语,违法!

来源:鲁中晨刊 2017-12-08 23:20   https://www.yybnet.net/

□ 记者 李晓 通讯员 任永立

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GB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规定:“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钢城区一家商场因销售外包装无警示语的酒类,受到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

2017年9月29日,莱芜市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该商场销售的4瓶某干红葡萄酒(生产商: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年11月4日;保质期:10年;净含量:750ml),外包装标签上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该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及GB2758的相关规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该商场销售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的干红葡萄酒的行为,做出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的4瓶干红葡萄酒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GB2757-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规定:“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该案中某商场在购进、销售食品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致使购进了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的干红葡萄酒,因此,受到处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经营户,应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索取并留存相关的资质证明,杜绝出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酒类食品时也要特别留意食品外包装上的“警示语”等信息,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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