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张鸿儒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每年十一月为全国“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经过多年宣传,人们对野生动物的态度开始从“捕杀”变为“保护”。张家洼街道青杨行水库附近,有一家“莱芜翱翔猛禽救助中心”,2015年5月,胡海磊和10多名志愿者一起,建成了非营利性野生猛禽救助机构,并在民政局登记注册。据统计,从成立到今年9月底,该中心共救助了181只猛禽,成功放归野外117只,死亡51只,中心在疗13只,救助成功率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
从资深“信鸽玩家”到“猛禽卫士”
胡海磊是70后,祖籍泰安,目前在市法律部门工作。胡海磊曾是资深信鸽玩家。他放信鸽长途飞行,从信阳到莱芜,540公里路,一只也没少。那时他最恨的就是猛禽,心爱的鸽子常常被撕得鲜血淋漓,殒命于鹰隼之手。
事情的转折来得非常突然。某天,胡海磊的表哥偶然捡回一只翅膀受伤的红脚隼,胡海磊用治鸽子的土霉素给它治好并放飞大自然。此后,只要在野外遇到受伤的猛禽,胡海磊就会带回家精心照料。猛禽日益恶化的生存环境促使他在2015年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在莱芜北郊租赁土地成立猛禽救助中心。
动物保护意识是可以提高的
胡海磊总说:“人活着,总要做些有意义的事。”他希望能够通过自己坚持不懈的救助、保护、宣传,改善国内一些地方的鸟类生存情况。“有的时候,未必是群众故意伤害猛禽,只是法制意识相对薄弱,你告诉他们这是违法的,他们就不会去做了。”胡海磊说。他定期在救助中心的宣教室举办讲座,在市区散发救助手册,宣传鸟类保护知识。他在宣讲时为老百姓算了一笔经济账:“一只大雕鸮一天可以吃十五只田鼠,那么一年可以为农民保护多少粮食?”
当记者问他有没有效果时,他回答道:“几年前村镇集市上还有人贩卖猫头鹰,这几年已经看不到了。村民见到受伤猛禽不是捕杀,而是主动联系林业局或是森林公安了。”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或被追究刑责
据了解,莱芜市境内经常发现的野生动物,其中哺乳类有獾、果子狸等;猛禽类有雕鸮、苍鹰、红隼、雀鹰等;涉禽类有白鹭、夜鹭、紫背苇鳽、丘鹬等;还有环颈雉鸡、野兔、北红尾鸲、花喜雀、大山雀等。
11月30日,记者从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和市森林公安局了解到,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与宣传,今年莱芜市于11月开展了打击非法贩卖野生动物专项行动,经过多年治理与宣传,现在市民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有所提高。
但是,野生动物保护也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非法捕猎、贩卖、食用野生动物现象依然突出,下一步将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全市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建立安全、文明的餐饮经营市场。市森林公安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违法当事人,我们将严格按照《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非法捕杀、收购、倒卖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相关链接: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金额二至八倍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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