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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违法!

来源:鲁中晨刊 2017-12-06 08:2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 李晓 通讯员 任永立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超过有效期按劣药论处。钢城区某诊所因使用过期药品,受到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罚。

2017年4月,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钢城区某诊所使用的健胃消食片(生产企业: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14040032,有效期至2016.03;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464)14盒等共计39个品种批次的药品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药品应按劣药论处,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依法予以扣押。据此,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诊所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了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该案中钢城区某诊所在药品经营、使用过程中未定期检查库存药品,未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致使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因此受到处罚。钢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定期做好药品清理工作,避免经营、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同时,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也要特别留意药品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家中药品也要及时清理,不要使用过期药品,应立即销毁或者送到指定的药品回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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